酒泉恒基建筑有限公司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酒泉恒基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恒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恒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121民初1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力诺电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法院,而一审法院未审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即认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当,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恒基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案涉合同为“通渭县2017年光伏扶贫村级电站项目”,项目地址在通渭县境内,因此合同履行地为通渭县;另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光伏扶贫项目电气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八条第2款“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起诉讼,由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就管辖权进行了明确约定,故无论是从合同履行地还是从管辖地来看,通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力诺电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加列

审判员 李爱勤

审判员 焦茂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永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