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3财保586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
法定代表人:***,电话:15200******。
被申请人:***,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唐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