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5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现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镇政府机关二院102-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晨(曾用名**),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82元,减半收取279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