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被执行人***,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镇政府机关二院102-105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民终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7月19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经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61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执1036号已执行完毕,现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邹 其
法官助理 肖林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声民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