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3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镇政府机关二院102-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潭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管理需要,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到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潭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