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3财保586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电话:1520032****。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的银行存款48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的银行存款4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李某某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