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金航不锈钢建材经营部、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4979号
原告:西昌市金航不锈钢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位于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6组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BPJG83K。
法定代表人:陈建红,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6组112号,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力德时代广场11栋B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5M63YHKL1G。
法定代表人:张巨均,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梅,女,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四川省彭州市人,住四川省彭州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金航不锈钢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西昌市金航不锈钢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金航不锈钢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金航不锈钢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00元,减半收取338.50元,由原告西昌市金航不锈钢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朱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骊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