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地胶经营部,住所地:西昌市南山大道10号16栋1单元3楼3号。
法定代表人:唐梅,经营者。
被执行人: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新市坝镇上菜市B幢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巨均。
西昌市**地胶经营部申请执行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凉仲裁字第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地胶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被执行人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甘洛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甘洛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如下:
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凉仲裁字第8号裁决书指定甘洛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永忠
审判员 杨 峰
审判员 肖锦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赫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