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嘉泰灯饰门市、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828号
原告:西昌市嘉泰灯饰门市,经营场所:西昌市昌平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76W1787。
经营者:潘科,男,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系西昌市经济实验园区法律服务所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新市坝镇上菜市B幢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5MA63YHKLIG。
法定代表人:张巨均。
被告:张德礼,男,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单位职工,住四川省甘洛县。(其余信息不全)
被告:罗登银,男,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单位职工,住四川省甘洛县。(其余信息不全)。
原告西昌市嘉泰灯饰门市与被告张德礼、罗登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西昌市嘉泰灯饰门市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嘉泰灯饰门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嘉泰灯饰门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计678.5元,由原告西昌市嘉泰灯饰门市负担。
审判员 李 淑 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麦尔丹
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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