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792号
原告: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洛县新市坝镇上菜市B幢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巨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梅,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村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刘波,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青神县。
原告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甘洛县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阿木尔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沙马伍且
书 记 员 吉伍布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