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惠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嵊州市蕾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30民初2743号 申请人: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茵特拉根小镇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DTCF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股东),男,***,1963年10月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嵊州市蕾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金庭镇新合村上坞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05424341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05月11日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嵊州市蕾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嵊州市蕾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10.67元或**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湖滨路89号时***2、3栋1**9层3号的办公用房[不动产权证号:黔(2018)高新区(观)不动产权第0002216号]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湖滨路89号时***2、3栋1**9层3号的办公用房[不动产权证号:黔(2018)高新区(观)不动产权第0002216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嵊州市蕾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10.6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27元,申请人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