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9234号
申请人:***,女,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人: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茵特拉根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DTCFX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NRMX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保全金额为318,200.78元,并提供申请人***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318,200.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