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惠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9234号 申请人:***,女,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人: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茵特拉根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DTCFX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NRMX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保全金额为318,200.78元,并提供申请人***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318,200.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