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商初字第00560号
原告*小毛。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258号商业及公寓式办公楼806、809、1807、1810、18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小毛与被告河北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毛诉称,原告以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永畅集团石家庄分公司)名义于2013年1月4日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并向被告支付了合同履约保证金7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履约保证金交付30天内原告没有收到被告书面进场通知书,原告有权追要全部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然而,在原告交付保证金30天后并未收到被告书面进场通知书,原告找被告就退还保证金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履约保证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其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经手人为**棚。**棚因伪造河北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另案原告河北兴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9万元一事已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本案与该案所涉及的河北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及**棚签字相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小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