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巨鹿县银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9民初548号
原告:河北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732323245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巨鹿县银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305291587213J
住所地:巨鹿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442300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巨鹿县银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23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