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4民初2271号
原告: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万**镇沙河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釜,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珲春西街2243号。
法定代表人:鞠明怀,珲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
原告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63元,减半收取计9281.50元,由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梁岩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