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283号
申请人:潍坊丰茂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腾飞路以西、工业二街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09284899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鑫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古庵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7796569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潍坊丰茂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鑫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8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鑫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8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9元,由原告潍坊丰茂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