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121号
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学府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WYR4H4L。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娟,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明,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振瓯路******会信用代码
913303041453217294。
法定代表人:杨显丰,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立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