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399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临泉县徽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宋集村民委员会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X7PL0C。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泉县徽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