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徽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临泉县徽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1民初2194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文明,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
被告:临泉县徽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文明、临泉县徽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胡文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李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