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1第1420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文明,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
被告:临泉县徽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文明、临泉县徽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