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11民初2453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被告: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工业东路东建材市场内。
负责人:刘超凡,经理。
被告:孙留锁,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留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