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456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国际商贸中心万阳城A幢1梯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4CAM09T。
主要负责人:赵海虹,经理。
被告:福建省兴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体育街269号3号楼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XYC7T02。
法定代表人:赵海虹,执行董事。
被告:黄哲真,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兴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福建省兴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哲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苗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