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金杰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1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金杰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云路24号创新工场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244384(1-1)。

法定代表人:刘帅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彪,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02880A。

合肥金杰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14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302××××9127账户。合肥金杰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0年9月2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金杰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302××××9127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566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金杰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