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贺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财保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11楼H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66025810G。

法定代表人:陈亦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02880A。

上海***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皖0191财保6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账户13×××27。2021年2月8日,上海***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13×××27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