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倚天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3528号
原告:武汉倚天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特1号武汉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园A座3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倚天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华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倚天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倚天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倚天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武汉倚天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