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1民初1122号
原告:郎溪县信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涛城镇庆丰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704363757。
法定代表人:廖家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F3MA38。
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郎溪县信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宏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郎溪县信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溪县信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溪县信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元,由原告郎溪县信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