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宏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1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F3MA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宏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