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3573号
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群力村八吉府大街与绿色路交汇处五一大港特1号。
责任人:田利明,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民,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洋路28号5楼。
法定代表人:牟立群,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武汉大云园艺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逸枫,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与被告烟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大云园艺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7元,由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艳艳
书 记 员 邹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