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81民初571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林州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林州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予以变更);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支出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诉请不具体,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