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6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杨云水,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三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泽县唐城镇三交村。法定代表人:张留生,系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林州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泽县唐城镇三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三交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工程款1050124.13元,执行费12901元。但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三交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三交村村民委员会存款51290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书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