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28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4028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利息316,600元、律师费15万元、担保费5000元,以上合计5,471,600元。支付方式:于2023年5月23日之前偿还借款200万元,于2023年7月10日之前还款200万元,于2023年8月10日之前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316,600元(2021年12月9日至2023年5月16日),担保费5000元,律师费15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任意一笔款项,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因此次纠纷产生的律师费按27.2万元计收,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30万元,以及被执行人自愿承担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5月1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三、保全申请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8月1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因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单,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4028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 金 华 审判员 赛达合买提 审判员 ***拉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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