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1民初35号
原告:***,男,生于x年8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2********。
被告:***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楼102-103。
法定江顺,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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