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鸿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鑫鸿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590号
原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754034506R。
法定代表人:马俊兰,执行董事长。
被告:湖北鑫鸿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安区浮山大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8X85051。
法定代表人:石文生,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鸿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凡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