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升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升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31民初51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系山西省沁源县人,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被告:河南升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FM1885
法定代表人:徐合云,现任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原告***与被告河南升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自愿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被告河南升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朝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