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贵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贵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财保190号 申请人:烟台贵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魁,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贵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94243.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4243.0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贵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