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大滩林场

北京圣马龙国际马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大滩林场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马龙国际马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大滩林场,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大滩村。
法定代表人:杨照国,厂长。
上诉人北京圣马龙国际马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大滩林场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6民初2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圣马龙国际马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案由是排除妨害纠纷,事实上我方建造的栅栏等,不属于不动产,栅栏本身可移动,不属于物权法中对不动产的认定,故原审裁定中对于栅栏是不动产的解释我方不认可,故我方认为不可使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即不可由一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18号1层282号。因此通过诉讼解决本案争议,必须按民诉法规定的管辖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来解决。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准予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大滩林场答辩理由:本案排除妨害所涉及的障碍物包括:被告所建的多个马圈、木屋、木屋底座、别墅等建筑物,并不是栅栏,这些建筑物均附着于土地之上,具有固定性、耐久性、不可移动性。均符合不动产的各项法律特征,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不动产。根据民诉法第33条规定,本案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而上述不动产坐落在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境内,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北京圣马龙国际马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土地承包合同引起的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北京圣马龙国际马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金声
审判员  柴燕宏
审判员  刘连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