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恢271号
申请执行人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大滩林场。
被执行人北京圣马龙国际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大滩林场与被执行人北京圣马龙国际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6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3805502.9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6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