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恒联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唐山恒联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3民初2912号
原告:唐山恒联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樊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新华西道19-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恒联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恒联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64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