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1332号
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仓,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237号2幢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四川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勇,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天奥电梯有限公司、**、徐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2元、保全费1276元,合计2938元,由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