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2970号
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仓,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悠善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酒城大道以南、槐花路以北、望州路以西、曹腾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悠善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1元,保全费2458元,合计5189元由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进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