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伯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5034号
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民,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2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62元,由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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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康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