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5102号
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槐花路以南,合欢路以北,规划***以西,古井大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4元、保全费1696元,合计4110元,由原告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