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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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616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海昌街道硖东村硖东北区。。
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1号4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1477498410。
诉讼代表人:钟雪庆,该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楚熊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