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捷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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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1663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1号4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1477498410。
诉讼代表人:钟雪庆,该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宇,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捷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327844301Y。
法定代表人:苏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群,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横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59057520T。
法定代表人:杜跃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新。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博阳公司)与被告浙江捷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捷宇公司)及第三人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捷宇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经本院审查,依法受理了捷宇公司的反诉。博阳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捷宇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博阳公司和捷宇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诉讼请求。
二、准许浙江捷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捷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楚熊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