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德清县新鑫达丝绸炼染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1786号
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33818264N。
诉讼代表人:钟雪庆,该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宇,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新鑫达丝绸炼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徐家北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3243914XK。
法定代表人:金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德清县新鑫达丝绸炼染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章楚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