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1834号
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1号4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33818264N。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丰原型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激浦镇长墙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B8N22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丰原型钢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