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661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1号4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1477498410。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