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3664号之一 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33818264N。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横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5905752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捷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32784430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捷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