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德清县新鑫达丝绸炼染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81执4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清县新鑫达丝绸炼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金建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县新鑫达丝绸炼染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481民初59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德清县新鑫达丝绸炼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997861.49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294元、执行费2237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2)浙0481执41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陈 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