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阜阳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财保3号 申请人: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xxx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xxxx94XD。 法定代表人:**发。 被申请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阜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阜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保全限额1500000元提供担保,保单号码为PZDM202xxxx01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阜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合力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开户名: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兴业支行 账户:12×××23 附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